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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光緒21年2月12日〈統領福軍前營右中左前各營劉為奏請查明清點營哨房屋一事〉
登錄號:2017.017.0235的圖片(20170170235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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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7.017.0235

尺寸:92.5 x 27.5cm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劉為
製造地:中國
關鍵詞:奏摺、統領福軍前營、劉為、光緒年間
文物描述:此文件為光緒21年2月12日〈統領福軍前營右中左前各營劉為奏請查明清點營哨房屋一事〉,內容為奏請清點安平所有大平山、桃仔園、蠔仔寮、赤嵌、大林埔等處之營哨房屋之事。關於奏摺制度,奏摺之具奏人可派遣專人或通過驛站直接送入內宮,由皇帝親自折閱並用朱筆批示,然後再交來人或通過驛站發回原奏人遵行,保密性與時效性極佳,因此在清代獲得普遍推廣使用。奏摺按其內容可分為奏事折、奏安折、謝恩折及賀折四類,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最初主要用作請安致賀,以後逐漸用作奏事、謝恩,尤以奏事折為最多。它在康熙時及雍正初年,原無一定規則與程式,一直到雍正、乾隆時期,奏摺才成為國家正式官文書,並形成一套嚴格的製度。首先是只有高級官員,如文官的京官三四品京堂以上或翰詹科道官員;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負有特殊使命的欽差官員;武官須總兵以上等員始有資格用奏摺奏事。其次在公文程式、運轉關係以及繕寫的字體等方面,也都有繁瑣的規定,違者就會受到處分。
參考資料:1.顧慕晴,〈資訊不對稱與奏摺制度之研究-清世宗朝的分析〉,《公共行政學報》24期(2007,臺北)。
2.莊吉發,《清代奏摺制度》(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叢刊編輯委員會,1979)。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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