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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光緒21年2月12日〈統領福軍前營右中左前各營劉為奏發給各房營後膛槍桿均經隨配子彈以資應用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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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7.017.0237

尺寸:126 x 28.2cm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劉為
製造地:中國
關鍵詞:奏摺、統領福軍前營、劉為、光緒年間
文物描述:此文件為光緒21年2月12日〈統領福軍前營右中左前各營劉為奏發給各房營後膛槍桿均經隨配子彈以資應用之事〉,內容為奏請全臺籌防總局與臺南分局發給各房營後膛槍桿均經隨配子彈以資應用前蒙。關於奏摺制度,奏摺之具奏人可派遣專人或通過驛站直接送入內宮,由皇帝親自折閱並用朱筆批示,然後再交來人或通過驛站發回原奏人遵行,保密性與時效性極佳,因此在清代獲得普遍推廣使用。奏摺按其內容可分為奏事折、奏安折、謝恩折及賀折四類,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最初主要用作請安致賀,以後逐漸用作奏事、謝恩,尤以奏事折為最多。它在康熙時及雍正初年,原無一定規則與程式,一直到雍正、乾隆時期,奏摺才成為國家正式官文書,並形成一套嚴格的製度。首先是只有高級官員,如文官的京官三四品京堂以上或翰詹科道官員;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負有特殊使命的欽差官員;武官須總兵以上等員始有資格用奏摺奏事。其次在公文程式、運轉關係以及繕寫的字體等方面,也都有繁瑣的規定,違者就會受到處分。
參考資料:1.顧慕晴,〈資訊不對稱與奏摺制度之研究-清世宗朝的分析〉,《公共行政學報》24期(2007,臺北)。
2.莊吉發,《清代奏摺制度》(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叢刊編輯委員會,1979)。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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