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7.017.0417
尺寸:18.2 x 26.8cm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關鍵詞:執照、臺北府、新竹縣、光緒、契字
文物描述:此份文物為清領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狀態上有些破損,部分文字不清楚,應為官府所頒發的執照。上面寫著「執照,臺北府新竹縣正堂方,為徵收事據竹北一保燥樹排庄業戶曾永貴下則田園。六厘四毫,第二萬二千四百四十五號丈單八年應完納,錢糧各項銀二兩錢八分一厘四毛七上八忽五微六籤,收第。光緒拾肆年錢糧正耗銀壹錢正,隨收加壹補銀壹分,壹伍平餘銀壹分伍厘,連前共計完銀筆,光緒十五年三月給地字第二十七號。執照有名詞與動詞兩種用法。當動詞時,是收取單據並存為證明。當名詞時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執照是大租戶像小租戶收取大租時給付的執照,類似收據。狹義的執照,是官府給的權利證明,例如墾照、墾單、諭單均稱為執照,又例如土地原始契字遺失時,發給之替代證明文件,亦稱為執照。正堂為清代地方衙門的正職官員,相對於同知、縣丞等左貳官而言。官員中總督、知府、知縣等,均可稱為正堂,如府正堂、縣正堂。
參考資料:1.林文凱,〈土地契約秩序與地方治理─十九世紀臺灣但心地區土地開墾土地訴訟的歷史制度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班,2006)。
2.劉純芬,〈臺灣地區底藏古地契資源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研究所碩士班,2005)。
3.謝家祥,〈清代臺灣契約手印之研究〉(臺中: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碩士班,2013)。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