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藏品資訊
明治38年度港西中里曾安春領收證書
登錄號:2019.013.0163的圖片(20190130163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CC BY(姓名標示)    圖檔加入下載清單圖示
登錄號:2019.013.0163的圖片(20190130163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登錄號:2019.013.0163的圖片(20190130163_I002.JPG)(CC BY),第2張,共2張
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9.013.0163

尺寸:12.6 x 19.3cm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關鍵詞:領收證書、阿緱廳、港西中里
文物描述:本文物為收受明治38年度(1905)台灣總督府歲入,編號1278號的領收證書,為港西中里曾安春於明治38年9月12日所繳納,由阿緱廳官吏服部八十彥所收,並蓋有該官員印鑑。狹義來說,執照為官方發放的墾照,為土地業主權證書,而申請人則被稱為墾戶或墾首,亦或是指官方所發放的收據,而廣義的執照則指大租戶繳納稅賦所取得的串單,或是大小租戶繳交其租金後所取得的證明,都為執照。在清代,臺灣農業社會,常以完單、執照,作為繳納租金完的證明,到日治時期後,便藉由領收證,作為交易的信用交換憑證,除為繳納證明外,更是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1.丘世馨,〈古文書契約的修護與保存-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之折損契約為例〉(台南市:國立台南藝術大學古物維護研究所,2006),頁12。
2.林文凱,〈「業憑契管」清代臺灣土地業主權與訴訟文化的分析〉,《臺灣史研究》第18卷第2期(2011),頁8。
3.葉鈞培,〈金門清代古文書研究-以契約文書為主〉(台北市:銘傳大學應用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8),頁83。
4.林孟欣,〈近代臺灣社會領收證使用的歷史意涵:以嘉義地區為例〉,《歷史臺灣: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館刊》第3期(2012),頁87~
編目者:林孟欣
編目日期:2019/10/23
已瀏覽清單
藏品(文部省編纂《高等小學理科書》第一學年兒童用)的圖片
藏品(空白臺灣省學校教師申請登記履歷表)的圖片
藏品(鹿角)的圖片
藏品(海晏公)的圖片
藏品(密葉羽蘚)的圖片
藏品(屋宅木構件)的圖片
藏品(周蘭女士於家中留影)的圖片
藏品(建築圖)的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