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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乾隆元年12月賈君 立賣地契
登錄號:2019.018.0067的圖片(20190180067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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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9.018.0067

尺寸:80.7 x 61.6cm
歷史分期: 1736-1796(清代-乾隆)
推測年份(西元):1736~1736
年代描述:乾隆元年(1736)12月簽立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賈君
製造地:山西省新絳縣
關鍵詞:房地買賣、賣地契、佳里興、賈君
文物描述:1.本件藏品為乾隆元年(1736)12月所簽立之「賣地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賈君 因為使用不便之因素,將其名下的平地,賣給本族人士賈敬裔。經中間人說合的,時價訂為紋銀24兩正,當日一併交足而契約生效,為避免口說無憑而立下此約。
2.契約中雖載明東西南北的界線與範圍,但卻未言明土地所在的地點,推測該契約僅只是宗族內的交易,故而賣地的標的範圍業已周知。
3.雖然在契末記年欄出現「佳里興」三字,然而從滿漢文並列的官印「絳州府印」,以及位在契尾出現「山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和「絳州府印」來看,此處的「佳里區」應與臺灣無關,具體位置尚不明。至於絳州府曾於雍正二年(1724),升格為直屬中央的「絳州直隸州」,民國成立後改隸山西省下的新絳縣。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紋銀」,是清代朝廷制定的法定貨幣,全名為「戶部庫平十足紋銀」,清制規定紋銀一兩等於制錢1000文,舉凡官方往來、繳納錢糧等,都須以紋銀為主。至於其他的銀兩,則會按照其成色好壞,而被折合計算。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並無做為見證的「知見人」,但標示出「房親」賈倉裔和賈旭裔,推測可能是由輩份較高的族人,擔任本次買賣契約的見證人。至於仲介本次買賣「中人」,也都是族內的親人,包括賈連玉、賈崑礱、賈輝裔和賈諤臣等四人,其中賈諤臣兼任代筆。
5.全契原文:
立賣地契文約人賈君 。因為使用不便。今將自己村北平地壹段。南北田尔。其地東
至道。西至賈旭裔。南至賈敦倫。北至坟。四至分明。出入依舊。長柒拾陸干。南北闊拾干貳尺、拾肆干肆尺。計地
叁畝玖分玖厘。今出契賣與本族。
敬裔名下管業。同中說合。時值紋銀貳拾肆兩整。當日一併交足。並無短少。恐後無憑。立賣約為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 佳里興 日 立賣契人 賈君 ○
        房親 賈倉裔 ○
賈旭裔 ○
中人 賈連玉 ○
賈崑礱 ○
賈輝裔 ○
賈諤臣 代筆○

     方印:絳州
        府印

紅紙:村北平地一段
   計地叁畝玖
   分玖厘
     南北昣

契尾(額)
「布字伍百九號」。(印:絳州
           府印)

  □□□□□□□□□為遵。

(後十八行印跡模糊、不易辨讀)

  計開:
「佳里興賈曔裔、賈君 平一段」   (價銀)「弍拾肆両  柒錢弍分」。
    布字「伍百玖號」  右給業戶「賈曔裔」。
  乾隆四十年 月 日

官印:山西等處承宣
     布政使司印
參考資料: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編目者: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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