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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民國64年2月14日劉全仁臺灣省警務處令
登錄號:2023.002.0107的圖片(20230020107_I001.jpg),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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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23.002.0107

尺寸:38.7 x 26.7cm
歷史分期: 1965-(1965迄今)
準確日期:1975/02/14~1975/02/14
年代描述:民國64年2月14日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關鍵詞:高雄市警警局、劉全仁、臺灣省警務處
文物描述:1.本物件為臺灣省警務處令副本抄送,主要內容為劉全仁等之獎懲案,劉全仁現任單位職別: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獎懲事由:督導辦理六十三年度社區發展工作得力成績列二等,核定獎勵:嘉獎,發文字號為警人乙字第137號,發文日期民國64年2月14日,蓋有臺灣省警務處紅色官印,兼處長周菊村,整個物件保存良好,唯有明顯泛黃現象。
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參考資料:1.胡志崇,1993。警察法規辭典,頁1270。臺北:內政部警政署。
2.莫光華,1990。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五武備志保安篇,頁165-166。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編目者:李文媛
編目日期: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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