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11~1811
尺寸:寬:76 x 高:201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66.00 , 原碑尺寸(高):169.00 , 原碑尺寸(厚):0.00
釋文:侯補府正堂、攝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楊,為稟懇出示勒石,以垂久遠事。
嘉慶拾陸年伍月初八日,據衿士林紹賢、益川號吳振利、林光成、林元瑋、黃聯芳、陳建興、吳金興、王益三、金和祥、金逢泰、羅德春、張文吉、洪□光、潘文助等呈稱:「竊惟竹塹南門外大眾神庙創建已久,每值中元佳節,向有蘭盆勝會,以祀孤魂。近因捐題維艱,廢而莫舉。賢等用足捐銀玖百參拾員,買過潘文助北庄崙仔尾水田四甲七分,帶園四坵,并厝五間,東至姜蒂生田、西至大車路、南至大圳、北至林珠生田,四至界址分明;充入大眾庙、付首事輪流掌管,□佃耕種,按年收租。除完業戶大租外,餘剩小租以為大眾庙中元普施之用。但恐久而無稽,被人廢墜;合將買契粘稟,僉乞電驗,恩准出示勒石,以垂久遠」等情,計繳買契壹紙。
據此,查該生等公捐置產,助入大眾庙以為中元祀孤用費,洵屬善舉堪嘉,合行給示勒石。為此,示仰閤屬諸色人等知悉;所有潘文助北庄崙仔尾水田園屋已經衿士林紹賢等捐金買置,助入南門外大眾庙,以充中元祀孤用費。首事按年輪管,毋許田鄰侵佔;亦不許庙祝私侵用,盜典盜賣。倘敢故違,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毋違!
特示。
嘉慶拾陸年伍月拾柒日給。
林紹賢捐銀壹佰員、吳振利捐銀壹佰員、益川號捐銀壹佰員、林光成捐銀壹佰員,林元瑋捐銀捌拾員,羅德春捐銀陸拾員、陳建興捐銀陸拾員、吳金興捐銀陸拾員,金和祥捐銀伍拾員、金逢泰捐銀伍拾員、益三號捐銀伍拾員、潘文助捐銀伍拾員,洪□光捐銀肆拾員,張文吉捐銀參拾員,以上以捐銀玖佰參拾員。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11年(嘉慶16年)攝理淡水同知楊廷理給立告示,申明信眾捐置田業,以充中元祀孤費用;嚴禁田鄰侵佔,廟祝侵用、盜典盜賣。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部分「角頭大廟」由於信徒眾多,每有信徒捐獻墾地,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寺廟的田園、屋宇、財物皆為神祇祀業,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因此寺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或總理、董事、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或寺中僧、尼私自變賣;或為棍徒所侵佔。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或自訂規約示告。
登錄號:19580010072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